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緝,28,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8號
原 告 余子安

被 告 王智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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