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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86號
附民原告 江玲玲
訴訟代理人 曹雲翔
附民被告 杜國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61號,經緝獲後改分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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