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緝,90,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90號
原 告 李念潔
被 告 陳宏彬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19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宏彬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念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