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交易,11,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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