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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子庭
選任辯護人劉千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瀚章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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