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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康惟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06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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