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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紘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14號),後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紘臨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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