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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連登奎
選任輔佐人 張巧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923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40分整,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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