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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翁妍熙(原名:翁以璇)
被 告 連登奎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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