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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俊祥
許藝鏵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819、8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俊祥、許藝鏵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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