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交附民,1,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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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令皓
被 告 詹惇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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