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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告黃琬茹
訴訟代理人陳素雯律師
被告李凱恩
蔡承恩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凱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琬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李凱恩及出借車輛予被告李凱恩使用之被告蔡承恩一併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陳孟皇
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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