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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賴劭傑
被 告 陳立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立峯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分為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案件審理後,原告賴劭傑對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原告在上開過失傷害案件中已與被告達成一部和解,嗣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故,此有本院民國113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和解筆錄及原告所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前開刑事案件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諭知不受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應參酌上引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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