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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告金崇雯
被告陳聖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7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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