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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告
兼被告林心蘭
曾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郁翔、林心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心蘭、曾郁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2人上開刑事案件,因相互撤回過失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2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71號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之審理筆錄附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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