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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代號AW000-A1113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3點),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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