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侵附民,3,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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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W000-A112141(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W000-A112141對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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