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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A女(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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