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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米琪
指定辯護人謝維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米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
法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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