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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賢
具 保 人 黃正葦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正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世賢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黃正葦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繳納收據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卷第51頁至第59頁、第63頁、第64頁)。
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5月30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6月20日德警分刑字第1130024822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第235頁至第273頁、第305頁至第313頁、第141頁、第287頁、第169頁、第171頁)。
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第139頁、第289頁、第329頁),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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