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被告倪國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國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倪國翔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215號偵查卷第131頁、第165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
法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