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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告許富勝
被告廖佳恩
黃晟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李欣潔
法 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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