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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廷
蔡睿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645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液肆瓶(毛重共貳點柒公斤),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廷、蔡睿歆(下稱被告2人)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液4瓶(毛重共2.7公斤),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涉嫌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為警查扣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乳液4瓶(毛重共2.7公斤),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法務部調查局111年8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211310號鑑定書1紙(見111年度他字第3685號卷第153頁)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瓶4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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