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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浩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肆支(合計煙捲重拾壹點柒壹公克,含盛裝瓶具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浩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疑似第二級毒品大麻菸4支,經送檢驗後,確含有大麻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因罪嫌不足,經士林地檢以112年度偵字第1809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832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而本件扣案如之煙捲檢品4支,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煙捲重11.71公克一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924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2月5日北機核移字第1120100607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上揭扣案物品確實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因檢驗所耗損之取樣部份,既已滅失,爰不為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大麻菸4支之瓶具1瓶(見偵卷第129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瓶具應一併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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