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124,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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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寧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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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098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寧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65公克,淨重0.1011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6公克,驗餘量0.098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為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665公克,淨重0.1011公克,取樣量0.0026公克,驗餘淨重0.0985公克)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212012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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