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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少鏜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所持有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2組、吸管4支及殘渣袋2包,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被告黃少鏜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50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評估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已於111年9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50號卷第45頁至第48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3號卷第101頁至該頁反面、本院卷第21頁、第23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經抽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殘渣袋、吸管(剷管)係抽檢其中1個),此有該公司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憑(均詳如附表所示),足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
又客觀上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尚無法將前開吸食器、殘渣袋、吸管(剷管)其內之毒品殘渣與器具本身完全析離,是該等吸食器、殘渣袋、吸管(剷管)各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吸食器2組(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2188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933-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62號卷第9頁)。
2.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2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2188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933-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62號卷第10頁)。
2.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管(剷管)4支(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002188號)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000年0月00日出具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隨機取1件進行分析,實驗室分析編號:DAA3933-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362號卷第11頁)。
2.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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