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13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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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富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何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面額100元舊版美鈔2張係屬偽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

刑法對偽造之有價證券,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法院並無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746號、83年度台上字第5946號、89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美鈔在國內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司法院院解字第3291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曾富何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元美金鈔券2張,經送鑑定結果,經檢視其安全線、顯微印刷圖文、水印及印刷版式均與真品不相符,研判係偽造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11月10日刑理字第1126022448號鑑定書、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考(偵卷第16至18、40至41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 鈔票號碼:HC00000000B 2 面額100元美金鈔券1張 鈔票號碼:KB0000000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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