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139,2024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啟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啟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8月6日期滿,所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724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分別詳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保字第946號、110年度保管字第272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1103939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詳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卷第133頁),故該等扣押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市○○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第8款等規定,於111年1月14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2月8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270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6日,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另檢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詳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皆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而盛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白色透明結晶塊之夾鏈袋1只及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衡情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供取樣鑑驗部分,業已耗損用罄不復存在,尚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一 白色透明結晶塊 1包(含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9460公克,淨重0.72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724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1103939號毒品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2462號卷第133頁)。
二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