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141,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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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宥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壹點柒壹玖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宥錡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24日期滿。

惟該案查獲之淡黃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1.7194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9月24日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淡黃色粉末2包(毛重4.7950公克、淨重1.9290公克、取樣0.2096公克、驗餘淨重1.7194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檢毒偵卷第145頁)、扣案物照片(士檢毒偵卷第147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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