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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捌捌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坤政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1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9日期滿。
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2包(驗餘淨重0.228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白色結晶2包(含2袋2標籤之毛重0.7070公克、淨重0.22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28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235號、毒保字第74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0毒偵1210卷第51頁)、扣案物照片(北檢110毒偵1210卷第52、54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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