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21,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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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9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毒偵字第19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卷第79頁)可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毒偵字第19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30日期滿,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卷第79頁),足證該等扣案物確均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之包裝袋、編號2之殘渣袋1個、編號3玻璃球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2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918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卷第79頁) 2.檢驗結果白色透明結晶,均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秤毛重1.5520公克、淨重0.9360公克、取樣量0.0002公克、餘重0.9358公克) 2 殘渣袋1個 (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269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卷第79頁) 2.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字第2699號)。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卷第79頁) 2.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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