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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33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獵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獵槍1把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永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已死亡,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3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查扣之獵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0000000000),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氣體動力式槍枝,以壓縮彈簧帶動活塞壓縮空氣為發射動力,經試射,其單位面積動能為41焦耳/平方公分,認具殺傷力等情,亦有該局民國112年3月27日新北警鑑字第1120569272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2年度偵字第13386號卷第11至12頁),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盈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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