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249,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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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乃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捌伍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乃文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2月29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2825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白色結晶塊1袋(毛重0.4860公克、淨重0.28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285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毒偵卷47頁)、扣案物照片(北檢毒偵卷第44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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