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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8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參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慶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859號為不起訴處分。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85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5454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3419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3369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50號),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12年10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均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揆諸首揭聲請意旨,除贅引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作為聲請依據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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