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28,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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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國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第22號、第2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第11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驗餘合計毛重拾陸點零壹貳伍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熊國揚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第22號、第2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包(含袋合計毛重16.2800公克,因鑑驗共取用0.2675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熊國揚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21號、第22號、第23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黃色結晶2包(含袋合計毛重16.2800公克,因鑑驗共取用0.267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3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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