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29,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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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開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捌肆柒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型鐵盒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開運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9、4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獲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04公克、淨重0.851公克)、方型鐵盒1個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同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9、45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於112年8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

含1外包裝袋之毛重1.04公克、淨重0.851公克、取樣0.004公克、驗餘淨重0.847公克)、方型鐵盒1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86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11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檢111毒偵6542卷第125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0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1毒偵3061卷第124頁)、扣案物照片(桃檢111毒偵6542卷第149頁、北檢111毒偵3061卷第125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鐵盒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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