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53,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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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8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建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大麻1包,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如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980號案件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菸草1包(含袋毛重2.0公克,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67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9月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898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士林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卷第105頁),堪認該扣案物確係大麻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內沾附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之一部分。

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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