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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壹點壹壹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齊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查獲之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1.116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6號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12年5月12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白色潮濕結晶1包(士檢毒偵緝卷第115頁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95號扣押物品清單;
含1外包裝袋之毛重1.3870公克、淨重1.11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1.116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士檢毒偵緝卷第117頁)、扣案物照片(士檢毒偵緝卷第119頁)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上而無法析離,應將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扣案物品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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