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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1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豪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准予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2年度毒偵緝第31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
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總毛重1.5831公克、總淨重1.1657公克、驗餘淨重1.1605公克)、吸食器2組、殘渣袋1袋,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112年度毒偵緝第31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本院裁定、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吸食器2組及殘渣袋1袋,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8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0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吸食器等物,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均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基此,揆諸首揭聲請意旨,除贅引刑法第38條之規定外,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一 玻璃球吸食器1組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3419號。
2.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 白色透明結晶1袋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005號。
2.實稱毛重1.2870公克(含1袋2標籤),淨重1.024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1.023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三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 毛重0.2961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1417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0.13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四 吸食器2組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196號。
2.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五 殘渣袋1袋 1.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196號。
2.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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