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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世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世偉(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民國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確認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17號偵查卷第134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吸食器具1組,經警方使用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篩檢試劑組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附卷可佐(見112年度毒偵字第317號偵查卷第38頁)。
甲基安非他命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均屬違禁物,應依前揭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具 壹組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壹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玻璃球吸食器 壹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微量Methamphetamine成分。
4 吸食器具 壹組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報告單。
②經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篩檢試劑組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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