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禁沒,95,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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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茹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茹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卷【下稱撤緩毒偵卷】第24頁、本院卷第25、29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鑑驗報告書、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保字第205號、112年度安保字第576號、112年度保管字第2593號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1110539號、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1111311號毒品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臺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卷第63至66頁、撤緩毒偵卷第46號第27至32頁)。

故附表所示之物均含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且盛裝、附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具,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9日航藥鑑字第1111311號毒品鑑定書 2.鑑驗結果:白色粉末1袋。
實稱毛重0.3520公克(含1袋),淨重0.0490公克,取樣0.0014公克,餘重0.0476公克,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1110539號毒品鑑定書 2.鑑驗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袋。
實稱毛重0.3030公克(含1袋),淨重0.15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52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毒品器具(針頭)1支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1110539號毒品鑑定書 2.鑑驗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Heroin)成分。
4 毒品器具(玻璃球)1個 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1110539號毒品鑑定書 2.鑑驗結果: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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