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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詠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4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adidas」等商標圖樣之手機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詠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1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4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2年7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印有「adidas」等商標圖樣之手機殼1件,經鑑定後認係印有屬於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貞觀法律事務所106年11月24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該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adidas」等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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