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10,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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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4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麗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謝麗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以網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以112年度偵字第23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卷宗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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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印有「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提袋 1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4月6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偵卷第67頁) 2 印有「My Melody」(美樂蒂)商標毛巾 8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8月22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95頁) 3 印有「Little Twin Stars」(雙子星)商標毛巾 1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8月22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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