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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朝彬
許茂富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本院於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稱附表更正為本裁定所示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 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漏列附表,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 應沒收之物 | 所有人 |
⒈ | 象棋1副(共32只) | 陳朝彬、許茂富 |
⒉ | 棋盤1張 | 陳朝彬、許茂富 |
⒊ | 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 | 陳朝彬 |
⒋ | 賭資100元 | 許茂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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