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98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襯衫伍拾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之扣案盜版服飾50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1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98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印有「BURBERPY」商標圖樣之襯衫50件,經鑑定近似「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 LIMITED)」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商標註冊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828號,下稱偵卷,第89頁)、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及授權委任狀(偵卷第85頁至第88頁、第91頁至第92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偵卷第93頁至第101頁、第193頁、第195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BURBERRY」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