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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秀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44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491號被告黃秀榮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任天堂」商標卡夾62件、保護殼6件、仿冒「哆啦A夢」商標套尺組14件、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訂書機24件、橡皮擦45件、筆記本9本、掛繩14件、便利貼50件、磁性標籤5件、仿冒「HELLO KITTY」商標套尺組1件、仿冒「美樂蒂」商標套尺組5件及警方購證仿冒「佩佩豬」商標掛繩10件(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080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491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44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491號卷【下稱偵卷】第188頁至第269頁、第271頁,本院卷第7頁)等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參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1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9、編號11至編號13,見偵卷第137頁至第138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委任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商標之鑑定意見書、編號3及編號5至編號10商標鑑定報告書、編號11至編號12商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編號4商標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附表編號1至編號12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見偵卷第30頁至第40頁、第41頁至第54頁、第57頁至第61頁、第63頁、第64頁至第69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110頁、第112頁至第119頁、第110頁至第111頁、第135頁至第136頁)等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品名稱 數量 (個) 註冊/審定號 1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已提告) 仿「Switch」商標遊戲卡匣收納盒 62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Switch」商標遊戲機保護殼 6 3 1、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2、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已提告) 仿「佩佩豬」商標掛繩 10 00000000 4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仿「哆啦A夢」商標套尺組 14 00000000 5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仿「角落生物」商標釘書機 24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6 仿「角落生物」商標橡皮擦 45 7 仿「角落生物」商標筆記本 9 8 仿「角落生物」商標掛繩 14 9 仿「角落生物」商標便利貼 50 10 仿「角落生物」商標磁性書籤 5 1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仿「HELLO KITTY」商標套尺組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2 仿「MELODY」商標套尺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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