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33,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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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80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伍拾柒雙、「adidas」商標圖樣之鞋子參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484、6356、6576號被告劉明賢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期滿,其中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鞋子57雙、仿冒「adidas」商標鞋子3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劉明賢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484、6356、6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NIKE」圖樣商標鞋子57雙、仿冒「adidas」商標鞋子3雙,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主提單號碼:TEPTTZ000000000,報單號碼:AX000000EXYE、分提單號碼:627JA0000000、627JA0000000、627JA0000000)、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運輸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快遞貨物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5484號卷第9至12頁、第15至16頁、第22至26頁;

110年度偵字第6356卷第9至21頁;

110年度偵字第6576號卷第9至17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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