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36,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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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芃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零錢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被告蘇芃羚詐欺及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零錢包1件,此有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卷內第37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292號卷【下稱偵卷】第92頁至第93頁,本院卷第7頁)等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CHANEL」商標零錢包1只,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CHANEL授權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等證據附卷可佐(見偵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47頁至第53頁),足認該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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