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37,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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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名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5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名仕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5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物品(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40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9月29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8583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12年10月25日期滿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該案所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見偵卷第229至23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2401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取得商標權之商標,並指定使用在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在專用期間內,且上開扣案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被告蝦皮拍賣網站畫面截圖24張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號/審定號 專用期間 指定使用商品 1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家庭或廚房用刀/叉/匙、直尺、口罩、簽字筆、粉蠟筆、名片皮夾、手機吊飾、髮帶、玩具 2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直尺、購物袋、手機吊飾 3 00000000 118年4月15日 直尺、購物袋、手機吊飾 4 00000000 112年9月15日 繪圖用尺 5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繪圖用尺 6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21年2月15日 掛鍊 7 00000000 114年1月15日 直尺 附表二:
編號 仿商標權商品名稱 商標權註冊號/審定號 物品 件數 1 Hello Kitty 00000000 名片夾 1 2 手提袋 1 3 尺 6 4 筆 66 5 口罩 6 6 手錶 10 7 餐具組 5 8 髮圈 20 9 吊飾 6 10 美樂蒂 00000000 水杯袋件 2 11 尺 7 12 吊帶 10 13 口罩帶 2 14 大耳狗 00000000 尺 2 15 布丁狗 00000000 尺 4 16 庫洛米 00000000 尺 7 17 哆啦A夢 00000000 尺 42 18 00000000 口罩帶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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