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45,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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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懷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衣服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懷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獲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印有佩佩豬商標圖樣之衣服2件,經鑑定後認屬於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之物品,此有經濟部商標註冊資料(偵卷第28至29頁)、貞觀法律事務所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偵卷第39頁)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仿冒並侵害佩佩豬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

聲請意旨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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